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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262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26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东南油第三工业区302栋2层206。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城区东十道南侧、东十一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单华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林厚人民陪审员  许 萍人民陪审员  龙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