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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志海与被执行人付成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海,付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杜志海,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王丽(杜志海妻子),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付成江,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付成江应支付申请人杜志海欠款20300元,承担执行费209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志海与被执行人付成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比分情况,本案依法终结。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