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延吉市柏顺开锁有限公司与刘伟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柏顺开锁有限公司,刘伟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551号原告延吉市柏顺开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英,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伟东,男,汉族,原延吉市柏顺开锁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延吉市铁南富元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婷,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柏顺开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东之间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柏顺开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柏顺开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延吉市柏顺开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