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余锡郎、余锡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锡郎,余锡木,温碎,余志金,张孔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初87号起诉人:余锡郎,男,196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起诉人:余锡木,男,1962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起诉人:温碎女,女,1961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起诉人:余志金,男,196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起诉人:张孔权,男,1947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2017年10月13日,我院收到起诉人余锡郎、余锡木、温碎女、余志金、张孔权诉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余锡郎等诉称:原告五人因村集体账目问题曾到县、市、省各级信访局信访。2017年9月24日,原告前往国家信访局信访途中遇万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拦截,强行带回平阳并关押在平阳县公安局达24小时。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强制拦截原告上访,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00元。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证实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经本院释明,起诉人拒绝补充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余锡郎、余锡木、温碎女、余志金、张孔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上冲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牛雅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