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运平诉唐旭平、唐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运平,唐旭平,唐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836号原告许运平,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唐旭平。被告唐玉凤。原告许运平与被告唐旭平、唐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许运平在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唐旭平、唐玉凤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退还原告许运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谢云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