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7861号原告:罗某,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侯某,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罗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离婚后补偿费17000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侯某补偿20000元给罗某。但侯某只支付了3000元,尚欠17000元未付。被告侯某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某与侯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罗某与侯某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第六条约定离婚后侯某同意补偿罗某20000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侯某于2016年8月16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4日分别向罗某支付了1000元,剩余17000元经罗某多次追讨,侯某至今没有支付,罗某遂向本院起诉成讼。本院认为,罗某与侯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侯某应按协议的约定向罗某支付补偿费20000元,但侯某只支付了3000元,尚欠17000元未付。因此,罗某诉请侯某支付剩余的17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求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补偿费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