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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岳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岳林,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你们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就(2016)湘132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到位。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立案费214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