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象亮与陈信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象亮,陈信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510号之一原告:徐象亮。被告:陈信惠。原告徐象亮与被告陈信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徐象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象亮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象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徐象亮负担。审 判 长 陈井伟审 判 员 吴雪梅人民陪审员 吕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