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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汤某与麦某1、麦某2等5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麦某1,麦某2,麦某3,麦某4,麦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705号原告:汤某,女,193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某1,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某2,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某3,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某4,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某5,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汤某诉被告麦某1、麦某2、麦某3、麦某4、麦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汤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审 判 长  林思彤人民陪审员  麦俊英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