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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富生与被告米海东、许晓利、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富生,米海东,许晓利,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8911号原告:白富生。被告:米海东。被告:许晓利。被告:古延忠。被告:蔡金霞。被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与文景路交汇处富尔顿财富中心C座1003号。法定代表人:古延忠,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白富生与被告米海东、许晓利、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富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海东、许晓利、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富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米海东、许晓利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从2017年6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支付2017年6月8日之前下欠的利息l9万元(2017年7月7日已偿还该下欠利息5万元);2、被告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米海东与原告素有经济来往,被告米海东向原告共借款160万元,后陆续向原告偿还本金90万元,但利息一直没有向被告支付。后经双方于2017年6月8日结算,被告米海东下欠原告白富生本金70万元,下欠利息l9万元,2017年6月8日被告米海东重新向原告分别出具下欠本金70万元和利息19万元的借据,并约定下欠的本金按月利率1.8%计算支付利息,该借据载明:“今借到白富生人币柒拾万元(700000元)正。利息为1.8分。借款人:米海东担保人:古延忠蔡金霞2017年6月8日(古延忠、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据上盖章)”另出具了利息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从2017年6月8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合计壹拾玖万元(190000元)欠款人:米海东担保人:古延忠蔡金霞2017年6月8日(古延忠、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据上盖章)说明:双方已结算清楚,从此日起,所有条据一律作废,以此为准。截自2017年6月8日之前的条据一律作废,后附结算清单。以上情况属实。白富生”本息均由被告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担保。双方口头约定2017年6月底前还款20万元,2017年7月底前还30万元,2017年8月底前还20万元,2017年9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下剩本息。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7月7日被告古延忠向原告还款5万元。之后被告一直推诿,拒不还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原告的利益。另查明,被告许晓利系被告米海东妻子,而且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尽快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米海东、许晓利、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白富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蔡金霞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89号,中登家园小区2幢11707,建筑面积141.35平方米,权属证号为(1100116008-6-1-2-11707-1)的房产一处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陕0802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告蔡金霞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89号,中登家园小区2幢11707,建筑面积141.35平方米,权属证号为(1100116008-6-1-2-11707-1)的房产。在查封期间,被告蔡金霞不得进行转让、过户或设定抵押等相关业务。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米海东与被告许晓利系夫妻关系。被告米海东与原告白富生素有经济往来。双方于2017年6月8日进行结算,由被告米海东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款70万元借据一支和下欠利息19万元的欠据一支,并由被告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担保,书面约定借款7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借据和欠据上加盖了被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该借据载明:“今借到白富生人币柒拾万元(700000元)正。利息为1.8分。借款人:米海东担保人:古延忠(加盖古延忠印章)蔡金霞2017年6月8日”;欠据一支载明:“今欠到从2017年6月8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合计壹拾玖万元(190000元)欠款人:米海东担保人:古延忠(加盖古延忠印章)蔡金霞2017年6月8日说明:双方以结算清楚,从此日起,所有条据一律作废,以此为准。截自2017年6月8日之前的条据一律作废,后附结算清单。以上情况属实。白富生”。2017年7月7日,被告古延忠向原告偿还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白富生提交的借据一支、欠据一支、打款凭证六支、结算清单一支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米海东向原告白富生出具借款70万元的借据一支和下欠利息19万元的欠据一支,并有保证人担保,系原被告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本案证据充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被告米海东作为借款人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白富生与被告米海东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白富生可以随时请求被告米海东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8%,原告诉请被告米海东承担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米海东与被告许晓利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许晓利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确属米海东个人债务,故原告诉请被告许晓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白富生与被告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古延忠、被告蔡金霞、被告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处于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被告古延忠偿还的5万元应当抵充为借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米海东、许晓利共同偿还原告白富生借款70万元及从2017年6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米海东、许晓利共同偿还原告白富生2017年6月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l9万元(已经偿还借款利息5万元);被告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710元,由被告米海东、许晓利、古延忠、蔡金霞、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