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汇通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乔晨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汇通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乔晨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汇通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胜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艳,女,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晨辉。委托代理人:孙峰,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汇通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财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晨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汇通财富公司主张乔晨辉未完成任务故无需支付2.5倍月工资的绩效奖励。本院认为,《员工岗位及薪资确认书》显示:乔晨辉完成安排的工作和任务时,才能享有为其提供的薪资待遇,但并未约定存在绩效工资以及相关发放标准的具体约定。汇通财富公司提交的2015年8月7日电子邮件内容显示为“信贷管理部部门职责”而非乔晨辉个人的工作职责,乔晨辉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汇通财富公司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汇通财富公司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虽显示“吕某某”的账户于2015年9月30日转帐支付20239元,但未显示该笔款项的具体收款人,乔晨辉提交的2015年9月-10月《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也未显示有该笔交易记录,故汇通财富公司主张该款项20239元系已向乔晨辉支付的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核算汇通财富公司还需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2104.15元,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根据乔晨辉诉请得以支持的比例及实际支付律师费的数额,确定汇通财富公司应负担律师费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汇通财富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汇通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巍(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