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柏龙与新野县乘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柏龙与被执行人芦新文、新野县乘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吴柏龙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许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