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与会同县燕子南杂副食批发部、被告杨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会同县燕子南杂副食批发部,杨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889361109T。负责人:万灵,行长。被执行人:会同县燕子南杂副食批发部,住所地会同县坪村镇集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5600012390。经营者:杨忠燕,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忠燕,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与会同县燕子南杂副食批发部、被告杨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