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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康水与黄冬梅、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康水,黄冬梅,陈冬梅,卢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621号原告:钟康水,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黄冬梅,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陈冬梅,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吴川市,被告:卢斯丽,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原告钟康水与被告黄冬梅、陈冬梅、卢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钟康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康水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件案件受理费12.5元(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 雕审判员 李小龙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