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湖北辉华宇翔电气有限公司与枣阳市捷运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辉华宇翔电气有限公司,枣阳市捷运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辉华宇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远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枣阳市捷运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湖北辉华宇翔电气有限公司与枣阳市捷运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68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枣阳市捷运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湖北辉华宇翔电气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陈合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