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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李极林与邵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极林,邵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423号原告:李极林,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被告:邵雪建,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李极林诉被告邵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极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极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李极林负担。审 判 长  陈进军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人民陪审员  蒋国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