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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之瑞、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天津君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立新,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郭之瑞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郭之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审 判 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