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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曾华、李典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李典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刑初230号被告人曾华,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因犯流氓罪,1993年4月3日被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12月5日被假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6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典斌,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8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华、李典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曾华、李典斌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艳玲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旭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华、李典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刘某(已判决)先后找被告人曾华、李典斌及杨某(已判决)商议一同开设牌机店牟利,曾华、李典斌及杨某均表示同意。后曾华、李典斌分别向刘某支付现金5000元和6000元作为入股股金。刘某购买了具有赌博功能的“J板机”放置在曾华租赁的位于冷水江市施塘居委会绿景家园一民宅一楼的门面内。2016年11月18日,该牌机店利用“J板机”以付款上分、兑分退款的形式开始营业。刘某负责经营管理,并和曾华分别聘请了苏某、杨淋淋作为服务员。刘某还建立了一个名为“牌机游戏”的微信群组,由服务员将每日店内“J板机”的经营情况拍照后发至微信群组内,用以结算经营款。该微信群组成员包含曾华、李典斌及刘某、杨某、苏某、杨淋淋。2016年12月1日21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冷水江市施塘居委会绿景家园一民宅一楼的门面内当场抓获刘某等人,查获用于赌博的“J板机”十四台。2017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曾华因吸食毒品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其主动供述了自己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网追逃的事实。同日,曾华协助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姚某。同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典斌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牌机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文件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苏某、李某、周某、曾某、潘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情况说明;6、被告人曾华、李典斌及共同作案人刘某、杨某的供述。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华、李典斌对以上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华、李典斌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华、李典斌均参与商量开设牌机室并积极投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典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典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月18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煜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