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49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民族汉族性别男职业个体公民身份号码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1999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483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枣园路路口行驶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张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7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在送检的张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9mg/100ml,系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玉翠书 记 员 高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