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7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杨明、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赵旭,孙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7169号申请人:杨明,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赵旭,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孙艳,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杨明与被申请人赵旭、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旭、孙艳名下价值28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明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旭、孙艳名下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945元,由申请人杨明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