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宝胜与徐光武、杨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胜,徐光武,杨振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434号原告:宋宝胜,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徐光武,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振财,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宋宝胜与被告徐光武、杨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宋宝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宋宝胜自行负担。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