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果珍与罗永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果珍,罗永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果珍,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罗永礼,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果珍与被执行人罗永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永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8月3日查封罗永礼与妻子马艳共有的坐落在颍上县慎城镇新庄村新庄孜(房产证号99××36)房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果珍与被执行人罗永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永礼分期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光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