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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117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依兰镇马大村。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依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于上述判决确定的日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8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存在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暂时无法执行,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