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慕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慕洪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953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德惠市天台街道。负责人:初晓红,该支行支行长。被告:慕洪敏,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慕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