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霍磊、陈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磊,陈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06-1号申请执行人:霍磊,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陈素英,女,194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磊与被执行人陈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岩 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