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沛君申请谭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沛君,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沛君,男,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谭娟,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沛君与被执行人谭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娟未履行全部债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依法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勇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