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云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云雪,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号石邑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张静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雪,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审被告: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朝阳路东侧、新开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静巧。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1民初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西区,应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书旺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