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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行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景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华,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宏达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菊,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纪斌,该局劳动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薛振鸿,该局劳动监察科科员。上诉人张景华诉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行初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愿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乜 红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