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钟鸣与张连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钟鸣,张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020号申请执行人禹钟鸣,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张连生,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钟鸣与被执行人张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连生名下的牌号为闽GHXX**汽车壹辆,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