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7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80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秋实,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南庄村小堰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秋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