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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7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80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秋实,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南庄村小堰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秋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