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仲清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清,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067号原告:陈仲清,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仲清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仲清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仲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仲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