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临甘1124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西市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桑国林、田丽君、刘小刚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定西市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桑国林,田丽君,刘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临甘11**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西市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渊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桑国林,男,1977年11月28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执行人田丽君,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执行人刘小刚,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桑国林、田丽君、刘小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桑国林、田丽君、刘小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桑国林、田丽君下落不明,未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刘小刚代为履行了借款本金30000元的法律义务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对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27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50元的法律义务与申请人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桑国林、田丽君、刘小刚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小刚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小刚在甘肃临洮农商银行漫洼分理处账户****存款11077.2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小刚代为履行了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363元、案件受理费2427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50元的法律义务后,再无能力履行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西市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4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泽祥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 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