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程龙英与陈上奇、陈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英,陈上奇,陈上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066号原告:程龙英,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上奇,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陈上平,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龙英与被告陈上奇、陈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程龙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龙英负担。审判员 程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行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