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长苗与被执行人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长苗,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严长苗,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崔世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长苗与被执行人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严长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00元,经济补偿金90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23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