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丽英与谭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英,谭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000号原告:宋丽英,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黄北方,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谭秋明,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建铭,宁都县同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丽英诉被告谭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宋丽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英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4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宋丽英承担。审���判长冯春龙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人民陪审员 温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符蓉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