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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94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缪明伟,彭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94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富丰路1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N02PG7H。法定代表人:于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8745-2。法定代表人:彭建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缪明伟,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被执行人:彭英姿,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缪明伟之妻)本院在执行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缪明伟、彭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山幻彩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竞买,于2017年9月21日在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位于“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内的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房地产及整体设施”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物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2029.1555万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内的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房地产及整体设施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山幻彩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地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山幻彩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山幻彩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