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445号申请人崔某某,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饶某某,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判决书漏项判决,贵院已作出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该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