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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445号申请人崔某某,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饶某某,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判决书漏项判决,贵院已作出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该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