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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鲁险峰、田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险峰,田洋杰,李传杰,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330号被告:鲁险峰,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田洋杰,男,汉族,1998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传杰,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秦羡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