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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聂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书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4198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法定代表人:刘启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建,男,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英,女,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聂书超,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聂书超主动交付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聂书超主动交付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钭扬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