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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6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佳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佳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345号原告:长沙佳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新开铺路1460号。法定代表人:谭佳。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核查,原告所提交的被告信息不明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沙佳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60元,退还原告长沙佳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