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曹石红、何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石红,何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曹石红,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何树德,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曹石红诉被执行人何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做出(2016)云03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石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6日立案受理并移交执行。经查明,(2016)云03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何树德偿还曹石红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5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人曹石红以前述款项为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树德外出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网络查控后,于2017年6月5日对其银行卡进行冻结,于同年8月28日对该银行卡内的存款7980.00元予以扣划。本院已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曹石红,申请人曹石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树德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何树德已与之定计划履行。经询问,申请人曹石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