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天生与朱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天生,朱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天生,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濂溪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闽泉,汝城县卢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刚,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镇土桥墟*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青,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天生因与被上诉人朱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天生于2015年元月1日向被上诉人朱建刚出具借款借条,被上诉人朱建刚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完全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且上诉人宁天生提供了证据证实本案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对此,一审法院未进行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天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爱华审 判 员 陈新德审 判 员 黄小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袁浩飞书 记 员 易唐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