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刘道前、宫月茹民间借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2执451号刘道前、宫月茹:你与王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皖0402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获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合计677645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176元。三、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联系人:宫法官联系电话:251****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