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基政与谢绍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基政,谢绍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923号原告谢基政,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谢绍铭,男,成年,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基政诉被告谢绍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基政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基政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基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基政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