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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基政与谢绍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基政,谢绍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923号原告谢基政,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谢绍铭,男,成年,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基政诉被告谢绍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基政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基政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基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基政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