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744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青岛博诚通信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禹城市。2005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4月28日减刑释放。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票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郝振庭(已判决)让被告人王立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办理一张面额为500元的定期存单,后安排被告人王立以该500元定期存单为样本通过网上办理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假定期存单,后郝振庭与张振强(另案处理)商量伪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业务专用章”一枚,并在伪造的面额为500万元存单上加盖伪造的印章。2015年6月25日,郝振庭持该伪造的500万元银行存单到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杨庄支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被发现。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王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冷某、董某、杨某、朱某、程某、王某的证言,同案犯郝振庭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案情说明、寿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ATM监控视频制作说明、银行记录、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单(面额500元)、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单(面额500万元)、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质押合同、寿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质押存单止付通知书、存单冻结通知书、婚姻登记记录、本院(2016)鲁078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