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秀芸与刘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芸,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6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芸,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莱西路。被执行人刘雷,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维多利亚别墅区。申请执行人张秀芸与被执行人刘雷(2017)鲁10民终518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雷在张秀芸申请执行之前将执行款交付法院,该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5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