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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秀芸与刘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芸,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6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芸,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莱西路。被执行人刘雷,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维多利亚别墅区。申请执行人张秀芸与被执行人刘雷(2017)鲁10民终518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雷在张秀芸申请执行之前将执行款交付法院,该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5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