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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成周与被告赵永凤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周,赵永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914号原告:李成周,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岭,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凤,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成周与被告赵永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成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永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周撤回对被告赵永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成周负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