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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四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照,胡勇勇,杨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刘四照。被执行人胡勇勇。被执行人杨玉海。申请执行人刘四照与被执行人胡勇勇、杨玉海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9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四照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76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共计585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勇勇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25900元、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四照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刘四照已领取全部执行款,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