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四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照,胡勇勇,杨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刘四照。被执行人胡勇勇。被执行人杨玉海。申请执行人刘四照与被执行人胡勇勇、杨玉海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9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四照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76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共计585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勇勇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25900元、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四照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刘四照已领取全部执行款,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