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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毛庆彩、戴向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毛庆彩,戴向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662号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颜春华,支部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强,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庆彩,居民。被告:戴向东,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祥峰,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毛庆彩、戴向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诉称,2016年,在桃官社区李桃园村复垦工地发生施工事故,造成于恒梅死亡。经原被告与于恒梅的继承人达成协议,原被告三方共同赔偿于恒梅继承人30万元,其中18万元由原告承担,另12万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协议已于2016年5月14日履行完毕。现因规范化需要,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毛庆彩、戴向东对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主张的事实和赔偿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本案原被告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自觉履行了该协议,双方自始至终对该赔偿协议不存在效力之争,也不存在其他民事纠纷,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民事诉讼所需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