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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连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900号被执行人:张连所,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东台市。被告人张连所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苏09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张连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可予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轩 来源:百度“”